对于所有已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比例过于集中、持股比例过高的公司,必须能够有效地降低国有股权比例,比如银行、石油、石化、电力、通讯上市公司中,国有股权比例太高,导致缺乏市场活力。
由于缺乏交易商间市场,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的运行基本处于相互独立的状态,在对自身风险的对冲上,风险管理子公司主要通过期货市场对冲或寻找现货企业对手方的方式,而很少通过风险管理子公司之间的市场机制进行风险管理,这不仅增加了风险管理子公司的风险对冲成本,也不利于场外市场运行效率的提高。后者对银行场外衍生品交易进行了改革,主要目的在于严格限制银行机构从事场外衍生品的自营交易。
中央对手方大大减小了支付额,多边净额完全变成了双边净额,从而提高净额效率。其次与我国《破产法》的冲突。对各个衍生品的信息披露规定较为分散,并没有形成系统的信息披露制度。2005ISDA商品定义文件的子附录A虽然列举了大量有关价格源的信息,但是却没有说明选择这些价格来源渠道的原因。1、要有严格的准入制度 首先是设定严格的准入制度。
3、中央对手方清算模式 2008年危机中中央对手方一战成名,其对雷曼兄弟数万亿规模的数百万个仓位和客户账户进行了平仓、对冲和转移。在双边市场中,任何一个交易成员的违约都会对其交易对手产生影响,即对多个市场成员产生影响。而发现熔断机制的弊端则只需要利用公开和易得的价格数据。
另外一个广为人知的支持涨跌停安排的理由是,这可以防止杠杆交易者因为价格波动过大而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只能被迫清仓而加剧价格下跌,这点在高频交易成为主导时变得尤其关键,即使交易一方有足够的保证金,也会因为交易频率过高而来不及提交,对交易不设限制将加剧市场不稳定。股指期货所有产品同步暂停交易(包括沪深300、中证500和上证50股指期货),但国债期货交易正常进行。中国资本市场三大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12月4日同时宣布,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熔断机制。此外,如前所述,实证研究几乎都集中在了涨跌停制度。
当然,只有实践才是检验利弊的唯一办法,在执行后进行高质量的研究并根据发现对其加以修改优化是国际上普遍的做法。其他学者指出,当投资者提交交易和交易完成之间出现大幅改变价格的重要信息时,由于市场缺乏有效风险分担工具去防止避险交易者受损,涨跌停安排可以部分起到风险分担的作用去保护他们,同时不利于投机交易者。
美国过去没有这项规定,但在2010年5月6日闪电崩盘(道琼斯指数五分钟下跌接近1000点约9%,个股下跌幅度巨大,部分接近100%下跌)后,开始讨论实施个股交易暂停制,表1标明的是2013年2月4日后执行的规定。11:30前未完成的指数熔断,延续至13:00后的交易时段继续进行,直至届满。第三则是我们熟悉的股票涨跌停板制(通常被称为价格限制),它和前者的区别在于证券价格在波动的幅度区间内的交易仍然可以在触发后剩余的时间内继续进行。我已经在其他文章里指出,在股市暴跌后即废除涨跌停制在其他国家没有先例,相反,其他国家对熔断机制的改动都非常谨慎。
中国实行的涨跌停制度在1990年上交所和深交所成立后到1996年12月16日分别进行了7次波动幅度变化,随后才固定在10%。但由于前者发生次数极少,实证都集中在了个股和期货的涨跌停制下磁石效应是否存在。一个常被引用的例子包括,美国1987年黑色星期一后香港股市虽然关闭了一周,但接下来一开盘则下跌了30%,但支持熔断机制的则指出美国在2001年911恐怖袭击事件后,股市关闭一周再开盘市场反应基本正常。此外,过去这些研究都有一个无法解决的难题,就是缺乏合理的对比参照体系。
作者集中对比研究了涨跌停板被取消时间段(上交所在1992年5月21日到1996年12月15日,深交所在1992年8月17日到1996年12月15日没有涨跌停限制)和1997-2000年的股价。每日每级熔断最多仅触发1次。
一个明显的事实是,进行实证分析的研究者也表现出很强的羊群效应,即很少有人去研究熔断机制有利的那些理论,因为这需要了解投资者类型信息,而这往往是难以获得的。当日,上证综指一度上涨5.96%,如果存在熔断机制,则可以在第一时间切断交易,并发现错误、停止程序运行,从而减少投资损失。
直接后果是这些基金会以减持来应对,而这不符合熔断机制的初衷。目前来看,三大交易所设定的5%和7%可能幅度过小(比表1几个国家设定的触发幅度都小),A股经常大起大落,如果以收市变幅估计,从今年6月8日沪深300指数见顶至9月7日的60多个交易日,就有12次符合熔断机制,平均每5个交易日触发一次,且其中未计及开市期间升或跌逾5%的交易日。第一,熔断机制会随着实践效果而修改,美国在1988年10月引入该制度,并在过去27年对波动幅度的计算方法上做了4次修改。关于磁石效应的实证研究发现存在涨跌停限制的国家,股票的磁石效应比较明显(但期货市场并不存在明显的磁石效应),主要表现在股票价格波动率变大和交易的速率上升。三大交易所联合发布的熔断主要规则为:沪深300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首次上涨、下跌达到或超过5%的,指数熔断15分钟,之后恢复交易。比如英国政府科学委员会在2012年进行的关于金融市场里计算机交易的利弊分析报告(熔断机制是其中一个部分)就邀请了全球370多位专家和业内高官,其中绝大多数是研究相关问题的金融系教授。
第二,更严格的涨跌停限制对ST股票有好处,体现在ST股票在涨停板后价格波动率快速回到平常水平,在跌停板后波动率和其他非ST股票表现没有什么差别。此项研究也指出即使磁石效应是弊大于利,也有很简单的解决办法,就是不公开交易暂停的触发条件,实际上德国的股票交易所就是这么做的。
开盘集合竞价出现上述情形的,于9:30开始实施指数熔断。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的套利策略系统由于设计缺陷出现故障,出现价值234亿元人民币的错误买盘,成交约72亿。
关于最后一点可以见表2(阴影部分表示在有价格限制下指数下跌后市场回升更快的情形),这份研究的作者也特别强调了第三点是涨跌停板制度的一个大优势。发现结果是:第一,涨跌停限制缓和了价格波动,体现在有价格限制的时间段内,那些经历涨跌停的股票的价格波动率,相对于取消价格限制时间段内那些达到触发涨跌停的股票的波动率更快地恢复到平常水平。
尽管如此,认为交易者完全理性、交易不应该被人为中断和坚信市场总是有效的学者,则批评熔断机制破坏证券价格发现过程和阻碍市场效率,把该机制看做是系统里的沙子,甚至直接认为熔断机制没有效果。另外,用制度化的手段来平抑市场波动比直接使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更为科学。许多学者认为,市场未必完全有效,当价格不能够完全反映企业基本面信息而仅仅由短期流动性需求推动时,这种外来冲击会因为缺乏交易对手而带来交易价格的不确定性,而设计良好的交易暂停制度给予投资者的不仅仅是避免恐慌的冷静期,更是给予愿意提供流动性的交易对手准备交易的时间,从而减轻交易风险和稳定市场。相对市场交易暂停制,涨跌停板制度历史悠久,而且广泛存在于衍生证券市场。
第三,涨跌停制帮助市场在暴跌(指数单日下跌超过3%)后价格回升,体现在有价格限制的时间段内,股市在暴跌后的价格波动率相对于取消价格限制阶段更快地回到平常水平。作者注意到中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实行过不同幅度涨跌停限制,然后取消,然后再实施的国家。
在中国经历夏季股灾后,一些大学教授和行业经济学家没有对数据进行分析就匆忙中凭直觉和经验建议中国废除涨跌停板。尤其重要的是,其他配套的措施(企业信息及时准确披露、投资者教育等)也应该完善跟进,以降低熔断机制被触发的机会。
拿前面提到的例子来说,美国1987年黑色星期一后香港股市关闭一周,重新开盘下跌了30%,但无法知道如果香港交易不中断,星期二的开盘价是多少。此外,伴随计算机交易的是可能的程序算法错误会放大价格单向波动。
美国作为第一个引入熔断机制的国家,其初衷非常简单,在证券价格发生与经济基本面无关的剧烈变动的时候,暂停交易可以防止恐慌性抛售,给交易参与者一个冷静期以恢复信心和信任。此外,沪深300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上涨、下跌达到或超过7%的,全天交易停止。事实上,熔断机制有几种不同的形式:第一是当有代表性的市场指数波动超过预先设定的幅度后,整个市场暂停交易一段时间(市场交易暂停制)。1987年10月19日黑色星期一,美国股市单日下跌22.6%是金融市场交易暂停制引入的原因。
当然,因为企业将发布能影响股价的重要信息而执行的股票交易暂停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内。对交易进行限制包括交易暂停一段时间,或者交易可以继续进行,但报价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
但是这些研究都存在反例,也就是弊端不存在或者很小,比如既有支持也有反对中国的涨跌停制的实证研究。另外就是交易暂停可能引发跨市场的风险传播,比如当A股市场交易暂停,则香港股市以A股为基准的基金则会失去定价基准,做市商也会面对对冲困难,会扩大买卖差价,同样降低市场的流动性。
即使如此,学者们也没有达成共识,一些研究发现涨跌停板阻碍价格发现过程、降低市场流动性、增加价格波动率、以及产生价格波动率的溢出效应,也就是说股票的涨跌停一旦被触发,在接下来的交易日这些股票的价格波动率会上升。反对熔断机制的观点还包括当市场交易暂停时,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流言和谬论,从而增加而不是减少市场不确定性,而这对散户投资者伤害更大。